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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教育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指南(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林省消防条例》《吉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吉林省消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关于贯彻落实“十四五”国家消防工作规划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吉林省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全省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各级各类学校”)。

第三条 各级各类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组织

第五条 各级各类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应实行党委(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民办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是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和管理职责。各级各类学校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宣传培训、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等消防安全工作制度,保障消防安全工作所需经费,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消防安全工作,重大问题应专题研究。年初要制定本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工作任务,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第七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鼓励和支持运用现代化物联网技术手段,建立科学、规范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常态化监督管理范围,通过多种形式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三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辖权限监督、检查、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直属院校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实验室、实习实训期间和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学校将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纳入教育规划,指导、监督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活动,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第九条 各级各类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统筹安排消防安全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志愿消防队伍;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十条 各级各类学校消防安全主要责任人,协助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组织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伍;

(七)在师生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九)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以下简称消防机构),要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工作,督促其向相关部门进行申报,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学校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重点单位(部位)、二级单位应当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重要节点和重大活动期间,应当根据上级要求开展专项检查,规范工作程序、检查内容和工作时限。检查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结合安全生产或者其他检查同时进行,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委托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联合消防救援机构等方式开展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下列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在明显位置张贴标识,严格管理:

(一)人员集中的厅(室)以及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地下室、半地下室、储油间、变配电室、锅炉房、厨房、空调机房、资料库、可燃物品仓库和化学实验室等;

(二)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三)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部位。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严格实行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按照国家规范、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

(一)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每月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总结部署消防安全工作,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二)消防组织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工作职责、例会、教育培训、活动要求等内容;

(三)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教育培训对象、教育培训内容和目标、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要点;

(四)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检查内容和方法、火灾隐患认定、隐患处置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看护措施、情况记录等要点;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应包括责任范围和职责、突发事件处置程序、报告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数和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六)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安全疏散部位、设施检测和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七)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备登记、保管及维护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八)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危险化学品登记、保管使用管理要求和应急处置等要点;

(九)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电工资格、动火审批程序、检查部位和内容、检查工具、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

(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应包括预案制定和修订、责任部门、组织分工、演练频次、范围、演练程序、注意事项、演练情况记录、演练后的小结与评价等要点;

(十一)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应包括学校各级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考评目标、内容及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奖惩办法等要点;

(十二)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第五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十七条 各级各类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三)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五)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六)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七)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八条 校内二级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三)疏散通道、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四)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七)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八)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九)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九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校车、校园内电瓶车存放充电等是否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七)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二十条 各级各类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整改或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和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各级各类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或重点岗位消防安全员应每日对重点部位进行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法行为,巡查中发现火险隐患的要立即排除,当场无法解决的,要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要立即报警

并组织扑救。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及时组织对所属学校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未整改的应当列为工作督办内容,限期解决。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学校,要报告当地政府协调整改,并请消防救援机构予以指导配合,确保在规定的期限整改销案。

第二十四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应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第二十五条 火灾隐患尚未整改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二十六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第六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对本单位人员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安全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二十八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教职员工和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教职员工和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 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二十九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宣传教育能力。职工上岗、转岗前应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提高消防“四个能力”建设(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对在岗教职员工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兼职消防辅导员,通过课堂教育、班务活动、军训活动、科技实践、专题讲座、消防演练等多种形式和途径,每学年对学生开展不少于 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

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应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一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善后处置程序要点;

(七)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实验室突

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三十三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详实、准确,并附有必要的图表,不应漏填、涂改,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等内容,并统一保管、备查。

(一)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内容:

1.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所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场所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许可文件和相关资料;

3.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6.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7.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8.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9.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1.防火检查与巡查记录;

2.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活动情况及日常工作情况;

3.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记录以及燃气、电子设备(包括防雷、防静电)检测等记录;

4.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5.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6.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7.火灾情况记录;

8.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9.公安、消防救援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三)档案保管

重要的技术资料、图纸、审核手续、法律文书等应永久保存。流动保管的巡查记录等档案,交接班时应有交接手续,不应缺页缺项。

第九章 消防经费

第三十四条 各级各类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消防安全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五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整改,消防设施的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三十六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十章

第三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严格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检查、考核、督查等内容,重点考核行业监管履职情况、所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等,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

第三十九条 下列单位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在校师生总人数 2000 人以上或学生住宿床位在 100 张以上的学校;幼儿人数 100 人以上或幼儿住宿床位在 40 张以上

的托儿所、幼儿园。

第四十条 本指南所称学校二级单位,包括学院、系、处、所、中心等。

第四十一条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