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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光华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学校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科室全面负责、师生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学校的消防工作责任体系。

第三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定消防工作应急预案,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四条  预防和扑救初期火灾,是全校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学校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属单位(部门)、个人以及在学校从事各类活动的其他单位、人员。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学校成立安全防火领导小组,校长、党委书记是学校安全防火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安全防火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其他校级领导是学校安全防火领导小组副组长,成员由学校各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学校安全防火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保卫处,负责日常消防安全检查、监督和管理。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障学校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学校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研究确定年度消防经费

(三)督促、检查各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四)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监督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五)制定符合校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六)表彰防火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确定消防安全责任制,代表学校与上级有关单位和本校各单位(部门)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订消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订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安全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全面掌握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督促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单位(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督促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单位(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教育,落实学校部署的各项消防工作任务

(四)定期组织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单位(部门)消防安全检查,整改处理火灾隐患

(五)及时协调解决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单位(部门)火灾隐患整改中遇到的问题

(六)协助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条  保卫处是学校安全防火职能部门,对学校各单位(部门)及驻校内各单位、个人实施消防检查、监督和指导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定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定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上报学校安全防火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具体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四)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五)确定学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消防安全工作

(六)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炸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部门)动用明火作业

(七)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期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八)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九)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十)督促校内单位(部门)申报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手续,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备案工作

(十一)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工作台账

(十二)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十四)完成上级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制定本单位(部门)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学校保卫处检查出的火灾隐患,要及时研究整改对暂时不能整改的,设专人负责,落实责任,并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保卫处

(五)保障所辖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的畅通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指定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十一)组织落实安全防火责任制度,确定各科室、各岗位的安全防火责任人,签订安全防火责任书,并上报保卫处存档备案,各教学院要与学生签到安全防火承诺书,存档备查。

(十二)一旦有火情发生,能够及时组织指挥本单位(部门)的义务消防队对火灾进行扑救,并及时上报保卫处和消防救援部门

(十三)对本单位(部门)师生员工的消防违章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和管理

(十四)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学校各项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积极做好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协助本单位(部门)领导,制定并落实本单位(部门)安全防火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三)做好本单位(部门)日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认真做好检查记录

(四)对本单位(部门)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向单位(部门)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五)对本单位(部门)的职工进行安全防火知识的宣传教育,对违章用火、用电及其危害安全防火的现象和行为进行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

(六)负责本单位(部门)的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

(七)发现火灾立即报警,并组织人员扑救,协助有关部门查清火灾原因。

第十三条  各科(室)负责人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严格执行学校各项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做好本科(室)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做好本科(室)日常用火、用电的检查和管理。对用电设备、仪器设备、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要进行规范操作

(三)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

(四)对本科(室)存在的火灾隐患要及时向单位领导或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对本科(室)人员进行安全防火宣传和教育

(六)掌握消防安全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十四条  校内所有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和本单位(部门)制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积极参加学校和单位(部门)组织的消防安全常识培训及灭火、疏散演练

(三)熟悉本职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并做好防范工作

(四)爱护消防设施、器材,不占用、堵塞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第十五条  在校学生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掌握安全防火常识和报警、灭火及逃生方法

(三)不在公共场合和寝室进行危及防火安全的活动

(四)爱护公共消防设施

(五)积极制止、举报和劝阻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依据有关规定,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建立消防档案,实行严格管理:

(一)教学楼、实验室、计算机房、图书馆、档案馆(室)、资料室、消防控制室

(二)学生公寓、饮食中心、体育场(馆)、创新创业园、艺术剧场、光华培训基地

(三)车库、油库等部位

(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五)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重点单位(部位)安全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具体岗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确定本单位(部门)所属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针对本单位(部位)的特点对教职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两次演练

(五)维护和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特殊危险部位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七)建立消防档案、消防安全隐患台账,做好隐患整改登记。

第十八条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

学生公寓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学生工作处负责:

(一)学生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由所在教学院负责

(二)公寓管理科负责学生公寓楼的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违章行为的纠正及违章电热器具的收缴

(三)各教学院要认真落实好消防安全责任制,要同学生签定安全防火承诺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四)各教学院要建立学生参与的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十九条  学生食堂安全管理

(一)厨房与餐厅不准私拉乱接电线厨房内的用电设备要有专业人员管理使用,并设有防潮设施用电线路应采用防水电线,不准超负荷运行

(二)厨房每月应进行一次安全用电检查。安全用电检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断路器、开关负荷、开关发热、接地情况、漏电保护器、布线规范(横平竖直)、虚线、脱线开关箱上下孔洞封堵、套防火管、插排串接等违规用电行为

(三)厨房使用的天然气或液化气管道应按规定严格管理,必须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每年要请专业部门对燃气设备、线路和管道等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检测报告要存档备查

(四)灶前不准堆放可燃物品,用火设备要经常检修,用火不准离人

(五)厨房内的油烟罩要每日擦洗,油烟管道至少每半年清洗一次

(六)学校食堂应建立自己的油烟管道清洗档案,档案包括油烟管道清洗合同、清洗单位资质、清洗前后对比照片、验收记录、清洗收据或发票影印件等

(七)餐厅和厨房根据标准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材

(八)厨房区域内,必须配置灭火毯,且灭火毯规格不能小于1.2m×1.2m,必须固定放置在灶台左右两侧并设有明显、统一的标识,且每个厨房不少于1个

(九)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保持完好有效,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要保持畅通。

第二十条  图书馆、档案馆(室)、资料室安全管理

学校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是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实行严格管理:

(一)馆(室)内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严禁使用电炉子、电饭锅、电烙铁以及电暖器等设备,非火警不得动用消防设备

(二)馆(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三)馆(室)内电源由专人管理,不准随便乱拉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停电期间严禁使用明火照明

(四)馆(室)内照明灯具的安装、使用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灯具与书架保持不少于0.5米的距离

(五)图书馆的装订不应贴邻书库或阅览室布置,不可避免时应采取分隔措施

(六)重要书库内部不得设置复印、图书修整等技术用房和办公、休息、更衣等生活用房

(七)管理人员每天在闭馆前,根据岗位防火职责要求对本人管理区域进行认真检查,防止留下火种或未切断电源而引发火灾

(八)馆(室)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保持完好有效,不得挪作他用

(九)图书馆的安全出口不得少于两个,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要保持畅通

(十)管理人员做好每天的防火巡查,并填写记录,发现火灾隐患及时上报单位领导和保卫部门,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条  计算机房(室)安全管理

(一)机房的构造、装修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消防规定,如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不能使用可燃、易燃装修材料,根据实际需求可安装空调设备,使机房温度保持在18℃—24℃之间

(二)机房内的电源必须稳定,不管是否使用交流稳压器,都要严格注意输入电压的变化情况,绝对不允许输入电压超过规定的运行范围

(三)机房电气设备的安装及检查维修必须符合安全要求,要由电工进行操作,不得有乱拉乱接电线现象。检修机器时,必须先关闭电源,再进行作业

(四)机房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如酒精、汽油等。也不要将可燃物品堆放在计算机附近,如棉丝、纸张等

(五)机房内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

(六)机房外应有良好的防雷电设施,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欧姆,计算机交流系统工作接地和安全保护接地电阻均不宜大于4欧姆,在机房内还应采取其他消除静电的措施

(七)擦拭机器应用不燃的专用清洁剂

(八)机房开放时,必须要有指导老师在场,不得离岗、脱岗

(九)机房关闭时,机房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确定无问题后再切断电源

(十)机房内应配置足量的符合要求的灭火器,对工作人员要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使之掌握必要的防火常识和灭火技能

(十一)每学期开课前机房管理人员应与指导老师(上课教师)签订安全责任书。

(十二)禁止学生随意插拔电源、外接电器(手机、笔记本电脑、充电宝等设备)。

(十三)授课结束后授课教师需提醒学生按正确流程关闭计算机,避免计算机未关闭直接拉闸现象。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内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

(二)实验室通风管道应使用阻燃材料,电源线必须用橡胶电缆线

(三)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熟悉掌握本部门的水、电、气阀门和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位置

(四)实验用的加热设备应确定指定位置,定点使用,专人管理,周围严禁堆放可燃物

(五)有变压器、电感线圈的设备需放置在不燃或阻燃材料制成的基座上,电源与变压器相连接不能设置简易的刀闸或悬空处置

(六)实验用的各种气体钢瓶要远离火源,原则上应放在室外凉爽和空气流通的地方,用管道通入室内(如必须在室内的,要确保安全的条件下方能使用)

(七)实验完毕后,检查火源、电源,做到人走火灭、拉闸断电

(八)实验室内应配置足量的符合要求的灭火器,对工作人员要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使之掌握必要的防火常识和灭火技能。

第二十三条  教学楼、体育馆安全管理

  1. 保证安全通道畅通无阻,安全逃生标识、路线图清晰明确。

    (二)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

    (三)楼(馆)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四)保证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第二十四条  创新创业园安全管理

    (一)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

    (二)不准随便乱拉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三)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四)保证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第二十五条  校园内职工住宅安全管理

    (一)保证住宅楼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存放杂物

    (二)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和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

    (三)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四)禁止在住宅楼附近10米范围内存放易燃、可燃杂物。

    第二十六条  大型活动管理

    (一)举办活动的主办单位,必须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预先申报,同时报学校保卫处备案。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行

    (二)举办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必须书面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三)举办活动的主办单位,必须制定消防应急灭火、疏散预案,确定现场消防安全负责人

    (四)因未履行申报手续或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活动产生消防安全事故后果的,由主办单位承担。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人员伤亡的,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易燃易爆危险品安全管理

    (一)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二)必须有专用仓库并分类储存,要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

    (三)管理和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  供电、用电安全管理

    (一)后勤保障处是供电、用电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各部位电气线路、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测检修和维护管理,制定供电、用电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纠正和处理违章用电行为

    (二)各单位(部门)安装、引进的用电设备、设施由本单位(部门)负责定期检测检修和维护管理,由其所属辖区的单位(部门)负责协助管理。

    (三)校内建筑的电气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四)改造和更换电气线路、安装用电设备、购买使用大功率电器、临时用电必须经后勤管理部门审批

    (五)电气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六)用电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用火安全管理

    (一)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二)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事先向学校保卫处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遵守用火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安全管理

    (一)学校对新建楼宇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及敷设电路,所有建筑及工程交付使用前应履行消防审批手续,保证消防设施安全、有效

    (二)涉及消防给水管网、地下消火栓及建筑物内的消防给水设施由后勤保障处负责

    (三)在校内进行施工、承包、租赁、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维修、管理自行负责

    (四)保卫处对全校的消防设施、器材有更换、调配、增补、管理的权利,并对全校的消防设施、器材登记备案

    (五)校内所有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测、维修由后勤保障处和学校选定的维保单位共同负责

    (六)配备到各单位(部门)所辖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器材由各单位(部门)负责管理,要固定位置,有明显标志,不准随意移动

    (七)各使用单位(部门)有责任和义务依据本单位(部门)的实际情况对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方案提出合理化建议,提请保卫处上报学校安全防火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三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装饰工程安全管理

    (一)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验收,应当有学校保卫处参加。

    (二)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保卫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消防档案安全管理

    (一)学校及重点单位(部门)应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管理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学校消防工作管理档案存放保卫处

    (二)档案应全面反映本单位消防安全基础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三)消防档案要做到记载及时、内容完整、图表清晰、字迹工整,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四)消防档案应按年度装订造册,妥善保管防止遗失。

    第三十三条  火灾事故与处理

    (一)发生火灾时,事故单位(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

    (二)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部门)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安全防火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部门)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长春光华学院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

    第三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七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饮食中心、图书馆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主管人员。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八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和学校保卫处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对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责任单位(部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四十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部门)应及时向学校保卫处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单位(部门)、人员。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部门)应及时采取预防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四十一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应将整改情况说明报送本单位(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签字确认,并报送学校保卫处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安全防火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全校消防安全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各单位(部门)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门)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部门)、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全校学生进行不少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学校及各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重点岗位人员、特殊工种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公寓管理人员

    (五)其他依照规定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四十六条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制度

    (一)学校和各单位(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自救和应急救援提供人员和装备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组织机构:包括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火灾现场警戒组

    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5.通讯联络、防护救护、现场警戒、善后处置程序和措施

    6.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二)学校各类实验室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其中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储备等内容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三)学校重点单位(部门)应当按照灭火和疏散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部位)应当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参照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四)消防演练时,应加强组织领导,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年度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八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等相应的处分。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部门)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五十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五十二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九章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单位(部门)及所属人员,包括在本校住宿、工作、学习、施工的集体和个人。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安全防火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