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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光华学院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校园良好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及安定团结的局面,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和谐校园氛围,确保校园安全,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内禁止从事法律所禁止的一切活动。凡在校园内活动的单位和人员,都有维护校园治安秩序的义务,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措施

第三条  校园治安管理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专职专管、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实行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

第四条  校园治安管理要依法进行,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  校园治安秩序的管理由学院保卫处负责执行。学校师生员工和各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保卫处做好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工作。

 

 校园治安管理

第六条 校园出入秩序管理

(一)学校师生员工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进入校园,要接受保卫人员的检查。

(二)校外人员进入校园,需登录长春光华学院网站,点击进入信息门户页面,填写《校外人员进入学校审批表》,相关部门领导及主管校领导批准,出示有效证件、履行登记手续方可进入。

人员及车辆进入校门时,应服从保安员的管理和查验对拒不服从管理和查验的人员,保安员可以拒绝其进入。

(四)禁止校外闲杂人员进入校园禁止翻越校园栅栏

第七条 校园交通秩序管理

(一)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必须服从校园交通管理,严格按照交通标志行驶和停靠,不得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和堵塞正常交通

(二)校园机动车辆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并注意避让行人

(三)校园内禁止鸣笛和播放大功率车载音响

(四)校园内严禁无证驾驶和酒后驾车禁止在校园道路上学车、练车。

)禁止骑自行车带人不得有快速骑车或相互追逐、曲线绕行、双手撒把等危险行为

)行人不得在校园道路上坐卧、玩耍。

(七)严禁在校园道路上从事溜旱冰、滑滑板、踢足球、打羽毛球、发放广告、销售商品等有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八条  校园公共秩序管理

(一)严禁在校园内打架斗殴、殴打他人;严禁辱骂或以其他方式侮辱、诽谤、威胁他人。

(二)严禁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侵犯他人名誉;严禁以猥亵语言、举动调戏妇女严禁窥探妇女洗浴、更衣、厕等流氓行为

)校园内严禁私自携带、收藏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不得持有弹弓、弓弩、气枪

)严禁在办公楼、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生公寓等公共场所内吸烟

(五)严禁在学生宿舍、教室、图书馆、办公楼等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打闹、起哄、摔砸酒瓶、抛撒杂物;严禁酗酒、猜拳行令、赤身裸体、男女间过度亲热等不文明行为。

(六)每天22时后,严禁在校园内大声歌唱、狂呼乱喊、高声弹奏乐器和播放音响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行为

)严禁制作、出售、散发、传播内容反动、淫秽的书刊、图片、音像制品等非法出版物

)严禁在校园内赌博、卖淫、嫖娼、吸食毒品和进行传销活动

)禁止以传单、大小字报、手机短信、微信、网络等方式,谎报险情、传播谣言、煽动闹事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采摘、攀折、砍伐、毁坏花草树木、草坪、绿地

十一)未经允许,不得在学校建筑、公共设施上绘画、书写、涂抹、刻画和粘贴、悬挂物品

十二)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园内栽植林木和钓鱼、捕鸟

(十三)严禁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放、养动物宠物,更不准带入办公、教学、学习、生活等公共场所

第九条  校园其他秩序管理

(一)在校园内开展商品经营、商业服务活动符合学校经商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开展经商活动。

(二)未经学校批准,严禁在校园内张贴、散发、悬挂、摆放广告等宣传品,禁止使用大功率音响妨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

(三)在校内举办集会、讲演、讲座、报告等公共活动,组织者须提前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未事先申请或未被批准的,不得举办。集会、讲演、讲座、报告等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学习生活秩序。

(四)禁止在校园内进行非法宗教活动、封建迷信活动、传销活动或为以上活动提供条件

   

 校园治安管理实行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原则。

十一  违反校园治安管理造成人身伤害和公私财物损失的,行为人须负责赔偿。

十二  学生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依据《长春光华学院学生违纪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十三  教职员工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区别情况做出处理:

(一)违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

(二)违纪情节较重,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以及违纪经批评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参照《长春光华学院教职员工处分暂行规定》,由保卫处、督查处和人事处提出处分建议,报学校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

(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十四  校外人员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保卫处可以责令其离开校园。拒不离开的,可以强制驱离。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