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部门简介 |  规章制度 |  法制园地 |  消防安全 |  校园治安 |  安全常识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学校规章制度 >> 正文

长春光华学院校园车辆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进入长春光华学院内的所有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三轮车、电动摩托车及电动自行自行车、手推车等)。

车辆进出、停放由保卫处统一管理,各单位、各部门密切配合。外来车辆未经允许不得入内,凡进入长春光华学院的车辆,必须按照指定区域停放,均需遵守本规定。

二、车辆停放区域

1.规范行车、停车行为,按指定位置停放,没有划线停车的区域禁止停车。个人不得在学校划定的车位上堆放物品或用其他设施占用车位,如有违反,学校有关部门有权清理。

2.北区停放区域:第一教学楼前、图书馆前后、行政楼前后、食堂后(北)侧、学生公寓B栋与C栋之间,划线指定位置停车。

3.南区停放区域:第二教学楼北侧、家属楼13栋南侧、10栋北侧、11栋北侧、12栋北侧,划线指定位置停车。

4.光华培训基地停放区域:会馆院内,划线指定位置停车。

5.东区停放区域:教学楼南侧、地下停车场,划线指定位置停车。

6.行政楼前标有专用车位的属校领导专用停车位,其他车辆禁止停放。

三、车辆通行权限

1.校园已经实行车辆进出智能化管理。分别在北区、南区、东区进出口安装了智能化门禁系统,实现了对车辆的智能化、信息化管理,提高了车辆通行效率和科学管理水平。

2.学校教职员工及家属的车辆需登录长春光华学院网站,点击进入信息门户页面,填写《校内机动车辆通行权限申请表》,录入车主和车辆的基本信息,经所在单位(部门)和保卫处审核后,统一录入管理系统。

3.饮食中心、校园超市、光华培训基地及服务外包等个人车辆和货物配送车辆,需经所对应的处级主管部门批准,统一到保卫处办理车辆通行证后方可进入相关的通行校区,并做到规划车位停车,货物配送车辆需快速卸货、即停即走。

四、车辆管理要求

1.保卫处负责收集学校师生员工及家属、饮食中心、校园超市、光华培训基地及服务外包等车辆信息,做好备案。

2.凡参加在校园内举办的各种会议活动等外来车辆,由主办单位事先申报,经保卫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凭标识或有效证件进出校园,并按要求停放。

3.其他外来车辆必须按照程序接受信息核实,登记许可后才能进入校园。

4.无牌无证、车辆信息不清、噪音过大、车况差的车辆禁止进入校园

5.各类车辆进出校门及在校园内行驶、停放时,禁止鸣笛和播放大功率车载音响应服从保卫处工作人员的调度、指挥与管理。

6.车辆进入校园时,坚持“行人优先”原则,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出入校门应减速慢行

7.严禁无驾驶执照的人员驾车进入校园或在校园行驶禁止在校园内学车、练车、试车和酒后驾车

8.出租车及非学校师生员工驾驶的摩托车、电禁止进入校园。特殊情况下,经保卫部门允许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减速慢行,按规定路线行驶和按指定地点停放。

9.对于违反校园车辆管理办法的车主进行批评教育,连续两次违规者给予通报批评连续次违规者禁止其车辆进入校园

10.禁止在校园各建筑的室内、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充电。违反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管理的通告》《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电动车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原《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园车辆出入管理的通知》《长春光华学院校园车辆停放管理规定》《长春光华学院校园车辆停放管理规定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