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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光华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订)

 

长春光华校字〔2024〕44号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保护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校是重点防火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和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

第二条 学校消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责权统一“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相关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条 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工作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全面组织、协调各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四条 保卫处是一级防火单位,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计划,指导各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各单位(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行使奖励和处罚职权。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是二级防火单位,防火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各单位(部门)主要责任人应完善消防组织领导机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逐级签订《长春光华学院三管三必须安全稳定责任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对本单位(部门)教职工、学生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技能训练,保障所辖区域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消防设施、器材完整好用。

第七条 重点单位(部位)安全管理

学生公寓、食堂、实验室、图书馆、档案室、教学楼、剧场、体育场(馆)、光华培训基地是学校的消防重点单位(部位),相关单位(部门)应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实行严格管理。

1.学生公寓主管单位(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应做好日、夜间防火巡查;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建立学生参与的义务消防组织。

2.食堂是动用明火的重要部位,相关主管单位(部门)应每年邀请专业机构对燃气设备、线路和管道等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检测报告要存档备查;油烟管道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建立油烟管道清洗档案。

3.实验室、图书馆、档案室、教学楼、剧场、体育场(馆)、光华培训基地等消防重点场所的主管单位(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消防安全职责,落实防范措施,保证安全。

第八条 物业管理处是学校食堂及校内家属区的日常管理部门,应做好所辖区域内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保证消防车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畅通,纠正和处理各类违章行为。

第九条 后勤保障处是供电、用电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各部位电气线路、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测检修和维护管理,制定供电、用电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纠正和处理违章用电行为。

第十条 大型活动举办单位(部门)应向消防部门预先申报,并在学校信息门户中填写《大型活动举办申请》(规模小于500人的,需保卫处审批,大于等于500人的,需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审批),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确定现场消防安全负责人。

第十一条 易燃易爆危险品使用、储存的单位(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要有专用仓库储存,要有防范措施,要有专人负责,建立出入库和使用登记帐册,严格采购、运输、分发、使用和销毁手续。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第十二条 需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相关单位(部门),应在学校信息门户中填写《动火作业申请》,审批通过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 保卫处对全校的消防设施、器材有更换、调配、增补、管理的权利,并对全校的消防设施、器材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校内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装饰等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和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有关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将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消防部门,办理建筑消防验收审批手续。经消防部门审批合格后,将工程的消防设计、验收图纸及有关资料的副本报送保卫处存档备案,未经审批或审批不合格的工程,严禁擅自施工。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主管部门应与施工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对施工现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经营或服务外包项目管理

校内房屋、场地由外协单位使用的,主管单位(部门)应与外协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由主管单位(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外协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1.校内学生公寓、食堂、图书馆、实验室、教学楼、剧场、体育场(馆)、光华培训基地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校内其他单位(部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各单位(部门)应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认真填写《校园防火巡(检)查记录》,按照《长春光华学院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实施办法》执行。

2.保卫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单位(部门)的消防工作,定期对各单位(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抽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部门)下达《长春光华学院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建立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第十八条 发生火灾时,事故单位(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部门)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十九条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各单位(部门)依照《长春光华学院安全教育及消防演练实施办法》落实工作,将填写完成的《校园安全教育记录表》及《校园消防演练记录表》报保卫处存档备案。

1.安全教育时间为每年的4月15日、5月12日、6月整月、11月9日,消防演练时间为每年的5月12日、11月9日等重要时间节点。

2.各教学院按照时间节点自行组织实施;学校消防重点单位以部门为单位组织实施,保卫处配合;其他职能处室由保卫处组织实施。

3.消防安全教育每年不少于1次,消防演练每学期不少于1次。

第二十条 学校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年度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等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年投入相应的消防经费,用于配置、维修、更新消防设施、器材和对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长春光华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长春光华校字〔2022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校园防火巡(检)查记录

2.校园安全教育记录表

3.校园消防演练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