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校对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保护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由单位(部门)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实验室管理员负责管理。
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登记、交接、检查、出入库、领取和清退等管理制度,要建立账目,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物相符。
三、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要指定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要严格安全措施,严格危险物品存放、使用审批制度。
四、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根据需要限量使用,存储量不超过一天的使用量,且应由专人管理、登记,备案,掌握使用情况。
五、除实验室等教学需要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场所外,教室、宿舍、图书馆、计算机房等场所禁止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
六、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应根据物化特性分类存放,严禁混存。
七、地下场所禁止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商品,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及闪点60°的液体燃料,高层建筑严禁使用和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
八、危险物品存放地点严禁闲人进入,保管人员工作结束离开前要进行安全检查。
九、易燃易爆、剧毒品、强酸等易发生重大伤害事故的化学危险品,要严防发生丢失、被盗和其他事故;一旦发现危险品有丢失、被盗现象,应立即向保卫处报告,要立即追查落实,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保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