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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校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依据有关规定,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公寓、校医务室、学生食堂、体育场(馆)、艺术剧场、教学楼;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等传媒部位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车库、油库等部位;

(四)图书馆、档案馆(室)、财务处;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实验室、计算机房、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室、消防控制室;

(七)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八)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九)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二、各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所辖区域内的重点单位(部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三、各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明确本单位(部门)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做好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各单位(部门)所属辖区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要实行立牌管理。立牌管理是指每个消防重点部位必须设立“消防重点部位”指示牌、“禁止吸烟”警告牌和消防安全管理牌,做到“消防重点部位明确、禁止吸烟明确”(即二明确)和“防火责任人落实、义务消防员落实、防火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器材落实、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即五落实)。

五、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六、校医院、学生公寓、公共教室、实验室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七、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