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控制室基本技术标准
一、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规定的集中火灾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中的消防控制室或消防控制中心。
二、消防控制室的设置位置、防火分隔措施和安全疏散条件,以及设备组成、一般要求、控制和显示要求、信息记录要求、信息传输要求和其他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三、消防控制室应能监控保护区域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包括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及联动控制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防火门及卷帘系统、电梯、消防电源、消防应急照明系统、消防通信等各类消防系统及系统中的各类消防设备(设施),并能显示各类消防设备(设施)的动态信息和消防管理信息。
四、消防控制室应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其组合设备组成。
五、消防控制室应有一部用于火灾报警的外线电话。
六、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由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显示盘、火灾声/光警报器等设备组成,完成火灾探测报警功能,并能接收和显示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工作状态信息。
七、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模块、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电动装置等消防设备组成,完成消防联动控制功能,并能接收和显示消防电话、电梯、传输设备、消防应急广播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和干粉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防火门及卷帘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系统、消防通讯系统等消防设备或系统的动态信息。
八、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系统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记录等。
九、消防控制室应有建筑总平面布局图、保护区域的建筑平面图、系统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CRT图形显示器,具备智能显示功能的,应保证各种显示界面完整。不具备智能显示功能的,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图应能完整显示建筑周边环境状况。保护区域的建筑平面图应能显示各个保护区域及主要部位的名称和疏散路线,并能显示火灾自动报警和联动控制系统及其控制的各类消防设备(设施)的名称、物理位置和各消防设备(设施)的准确信息。系统图应包括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和干粉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等内容。
十、CRT图形显示器应采用中文标注和中文界面。
十一、消防控制室应具备与全市建筑消防设施及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技术条件,并能按规定的通讯协议格式将相应信息传送到监控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