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光华学院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动火作业行为,强化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坚决预防和遏制因违规动火作业引发的火灾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若干措施》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动火作业,是指在本单位管辖区域内进行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各种焊接作业:如气焊、电焊、氩弧焊、铅焊、锡焊、钎焊等;
(二)各种切割作业:如气割、等离子切割、砂轮切割、磨光机打磨等;
(三)使用明火的作业:如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
(四)其他易产生火花的作业:如管线热熔、熬沥青、炒砂、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长春光华学院校园区域内进行的临时性动火作业。凡涉及动火作业的单位、部门及人员,均须严格遵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作业谁负责”的原则,压实各环节安全责任。
第五条 动火作业申报单位(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动火作业项目及现场环境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于风险较高的作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
(二)负责审核施工单位资质及动火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确保人证相符、持证上岗。
(三)必须指定本单位(部门)正式员工 担任动火作业现场监管人,并经安全培训,负责对作业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四)负责在动火作业前,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其熟知作业风险、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急措施。
(五)对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负首要管理责任,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第六条 保卫处职责
(一)作为动火作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动火作业申请》进行最终审批和备案存档。
(二)负责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三)有权对违反本规定及相关安全规定的动火作业责令立即停止,并依据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进行处罚;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动火作业申请
第七条 所有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审批许可规定,严禁无证、擅自动火。审批遵循“一次一动火、一动火一审批”的原则。
第八条 动火作业申请流程:由动火作业申报单位(部门)在学校OA系统中填写《动火作业申请》,步骤:办事大厅—保卫处—动火作业申请,按照申请表仔细填写,并附上动火作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
第四章 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第九条 动火作业前,必须严格执行“九不准”:
动火作业人员未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不准动火;
未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的,不准动火;
未明确现场监管人并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的,不准动火;
未进行现场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未制定作业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的,不准动火;
未清理动火点周围易燃可燃物,或未采取有效安全隔离措施的,不准动火;
动火区域与其他区域未采取有效防火分隔的,不准动火;
未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应急救援装备的,不准动火;
人员密集场所、重点部位不符合专项安全管理要求的,不准动火;
有限空间、高处、临时用电等特殊作业与动火作业交叉进行时,未制定专项方案并采取针对性安全措施的,不准动火。
第十条 动火作业期间,必须严格落实“六必须”:
必须确保动火点周围可燃物已清理,防火分隔措施有效;
必须按规定配备足量、适用的消防器材,并保障消防水源;
必须在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或警戒线;
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
必须避免动火作业与喷漆、打磨等易燃易爆作业交叉进行;
必须确保动火作业负责人和现场监管人全程在场监护,不得擅离职守。
安全距离与设备管理:
距动火点30米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15米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
动火点10米范围内及上下方,不应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喷漆及可燃性粉尘清扫作业。
电焊机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超过10米,否则电焊机放置处应视为动火点进行管理。
(四)使用气焊、气割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并设置防倾倒措施;氧气瓶与乙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点的间距均不应小于10米,并应安装回火防止器,避免暴晒。
第十二条 特殊场所作业要求
(一)高处动火作业 ,应对下部地面进行检查,移除或严密遮挡下方可燃物,防止火花飞溅。
(二)密闭空间作业 (如地沟、电梯井、设备间):作业前及作业中必须进行有害气体、可燃气体检测,确认安全。作业时必须保持良好通风,并进行实时气体监测。
(三)禁止区域 :严禁在存放或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管道及场所未经安全处理就进行动火作业。
第十三条 环境与交叉作业限制
(一)动火作业不得与喷漆、木工等易燃操作同时交叉作业。
(二)遇有五级(含)以上大风、大雨、大雪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露天动火作业。
(三)原则上不得在夜间 进行动火作业。确需夜间作业的,应提高审批等级,并加强照明和监护措施。
第十四条 作业收尾要求
动火作业结束后,动火人、监护人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彻底清理,确保无残留火种。现场监护人应 留守观察不少于30分钟 ,确认无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保卫处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一)对未经审批擅自作业、擅自变更作业范围或时间、无证上岗等严重违规行为,做相应处罚,并通报批评。
(二)对因违规动火作业引发火警、火灾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外,还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对拒绝、阻碍安全管理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